開欄語
應廣大社會組織要求,,自即日起,,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聯合《中國社會報》《中國社會組織》雜志推出“政策釋讀窗”欄目,結合具體案例,對社會組織領域的重要政策,、社會組織的重點行為和易發(fā)生風險的重大事項,,進行解析和點評,,以案說法,、以案促管、以案促建,,幫助社會組織進一步提升內部治理水平,,促進規(guī)范化建設和高質量發(fā)展。
起名“莫任性”
俗話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起名背后,,名堂不小。例如,,某社會團體將自己新成立的分支機構命名為“XX協會XX研究院”,,且在對外活動時隱去協會名稱,以“XX研究院”獨立身份開展活動,,借此擴大“影響力”,。如此“起名”,要不得,。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工作的重要抓手,但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guī)范,,不能出現“打大牌”“戴高帽”等現象,。
那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該如何起名,?《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為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起名提供了主要遵循:
一是切忌“隨心所欲”,。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yè)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yè)務領域的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二是嚴禁“混淆視聽”。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其所從屬社會組織名稱外,,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
三是不得隨意打“國”字牌,。除行(事)業(yè)領域限定語外,,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使用“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