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嚴打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
此前,3月2日,,全國公安機關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召開。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線索,特別是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智力障礙,、精神疾病、聾啞殘疾等婦女兒童要全面摸排,,確保底數清,、情況明。
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
對于嚴打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朱征夫提出了以下七點建議,。
首先是全面調查摸底。建議各地政法委牽頭,,由司法部門,、民政部門、婦聯,、共青團,、律師協會以及相關公益組織共同派人組成調查組,深入到重點地區(qū),,尤其是有陳規(guī)陋習又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村,、組進行摸底調查。
朱征夫建議,,在調查過程中,,若有人阻礙解救受害人,視不同情況,,分別按妨礙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收買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基層責任,。明確派出所所長,、片警,、城區(qū)居委會主任、行政村村委會主任,、組長為責任主體,,如轄區(qū)內有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行為,,應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報或怠于解救的,,予以免職,,構成犯罪的,或者暗中支持共謀的,,按玩忽職守罪的規(guī)定或者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建議每年進行一次全國范圍的專項執(zhí)法大檢查,。
對于社會呼聲較高的“買賣同罪”,,朱征夫也給予了考慮。
他建議,,收買與拐賣同罪,,應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guī)定,,參照第二百四十條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規(guī)定,,改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收買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買婦女、兒童的,,對收買婦女,、兒童非法拘禁或強迫勞動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包括嚴重精神疾?。⑺劳龌蛘咂渌麌乐睾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朱征夫進一步提出,,建議擴大拐賣,、收買共同犯罪的打擊范圍。在受害人被拐賣,、收買的過程中,,凡是幫助維持、恢復受害人受拘禁,、受強制,、受侵犯狀態(tài)的行為,都應當視為拐賣或者收買的共同犯罪行為,。
朱征夫建議,,擴大正當防衛(wèi)的適用范圍。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為捍衛(wèi)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權,、人格尊嚴等采取防衛(wèi)措施,其他人為解救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賣人,、收買人,、幫助拐賣或者收買的人)傷害和死亡的,按正當防衛(wèi)處理,,不承擔刑事責任,。
朱征夫認為,收買的婦女,、兒童產生的婚姻,、收養(yǎng)關系無效?;谑召I犯罪行為產生的婚姻和收養(yǎng)關系,,因為違背法律規(guī)定,且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從一開始就應當視為無效,,不產生任何與婚姻和收養(yǎng)相關的權利義務。
最后,,朱征夫建議,,收買地政府承擔救濟責任。收買婦女,、兒童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政府對受害人承擔救濟責任,。救濟標準可參考國家賠償標準,期限為自被拐賣,、收買之日至被解救之日,。當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濟的,,受害人或監(jiān)護人可按照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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