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勾結(jié)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gòu),、組織,、個人相勾結(jié),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jié)的處罰規(guī)定】與境外機構(gòu),、組織、個人相勾結(ji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nèi)外機構(gòu)、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gòu)、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戰(zhàn)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chǎn)的規(guī)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