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程 楠 通訊員 歐陽冠潔) 為進一步暢通社會組織退出渠道,優(yōu)化社會組織結構布局,,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fā)展,,湖南省民政廳日前下發(fā)《關于規(guī)范社會組織退出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包括總體要求,、一般注銷程序,、簡易注銷程序、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工作要求五個部分,。明確一般注銷程序分為:依章程履行內部程序,完成清算工作,,報請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依法處置剩余財產,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五個步驟,。 《意見》提出,,社會組織的剩余財產不得私分,應當在業(yè)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指導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贈給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并在當地紙質媒體或政府門戶網站就債權債務清算,、剩余財產處置等事項進行公告;剩余財產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意見》將簡易注銷程序的適用范圍限定在社會團體。對社會團體因會員數量不符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無法作出注銷決議,,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銷登記的,,可以采用簡易注銷程序:一是公告擬注銷事宜,二是出具書面承諾書,,三是報請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四是依法處置剩余財產,五是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此外,,經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意見》還明確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等七類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情形。